私营企业开业登记
私营企业筹备工作就绪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在某一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正式的营业登记。其开业登记程序为:
首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就人员、经营范围、登记主管机关等取得初步意见。再领取、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其次,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股东身份证明、委托书等必需的文件、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查、核准,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因为私营企业开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明。独资企业申请人是投资者本人,合伙企业申请人是指合伙人推举的负责人。
2、凡是申请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必须出具居民身份证,并根据自身情况提交如下证件:
(1)城镇待业人员应提交待业证明;
(2)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
(3)辞职、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职、退职证明;
(4)离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
(5)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格证书;
(6)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
(没有领发居民身份证的农村村民应提交户籍证明)
3、场地使用证明包括: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租用房屋、场地应提交房屋场地租赁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管理部门许可使用证明;使用土地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验资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应提交公司章程及董事长、董事、监事等任职文件。
7、开办合伙企业,需提交合伙人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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