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有哪些法律应对?解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搬迁但同时保留原址注册登记时,其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将发生变更,此时,公司若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将可能引致行政处罚。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的相关问题和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的法律应对。
一、如何界定主要办事机构
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关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的明确规定。
关于公司机构的规定,惟见《公司法》有相关规定。《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机构包括:股东会(股东)、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监事)及经营管理层高级管理人员。即简称的三会一层。
但是在上述三会一层中,究竟何为主要办事机构呢?
从公司三会一层的运作功能来讲,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实际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公司常规运营事项的决策机构。在三会一层中,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实际上应该是最主要的办事机构。
从这个角度来讲,应该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作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
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场所的区别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首脑机关(董事会、执行董事)所在地。
而公司经营场所则为公司执行部门为执行首脑机关的意志,由经营管理层(含各业务部门)具体执行日常业务的地方。在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不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下,经营场所应为总经理以及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能所在地。
由此可见,公司的住所(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完全可能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三、现实中“一址多照”与“一家公司多处住所”的关系
“一址多照”并不等同于一家公司可以合法拥有多处住所。
国务院一直在鼓励和推动“一址多照”模式,即在一个注册地址上可以设立众多企业。
行政规定(或政策)放松了对设立公司的住所方面的管制,有利于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从而释放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的热情。
但是,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管理规定》,一家公司只能有一个合法的住所,住所以外的场所,则只能以营业场所的名义出现。
在营业场所的名义下,除非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设在登记住所,否则,若公司的所有机构(包括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均在营业场所,则营业场所变成实际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从而演变为公司住所,则此时公司应当变更注册住所,否则同样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解决方案
置身于新三板的具体法律环境中,若公司的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时,较为周全的方案为:
1、既然法律规定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则将实际办公场所所在地注册为公司运营中心(以分公司形态注册)的所在地;
2、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作出兜底承诺,对因此可能导致的损失作出承担。
如此,即便存在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也可确保无虞的申报新三板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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